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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兑律师的危局:交代了资金去向是行贿,交代不了则是诈骗

发布者:康欣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623人看过

导读

  近日,一则警方《通报》在法律圈热传,让勾兑律师的法律风险跃然成为现实。

  根据司法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里的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见,以上《通告》中如果涉案的律师案情属实,面临的刑罚是很重的。

  律师,本应是通过掌握的法律知识向当事人提供合法渠道的维权方案的职业,可偏偏有很多律师舍弃了法律技术路线,明知故犯的违背了不得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进行不正当交往的法律规定,改走权钱交易的诉讼掮客、利益输送者的勾兑路子。

  也有一些律师,看着社会上信人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观点盛行、业界勾兑派律师财气双收,利用当事人法律、业务信息不对称的执业特点,打着勾兑的旗号玩起了假勾兑。究竟是钱送出去了事没办成的真勾兑,还是压根没有关系的假勾兑真骗钱,有时,真的是事后不好查查不清的。

  最近,有一个律师被控诈骗罪的案件正在审理阶段:某药业公司老板因涉嫌增开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刑事责任被检察院提起公司,案件审理期间,其通过向一审承办法官行贿5万元,得到了缓刑一审判决。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期间,一审承办法官向药企老板推荐了据说有门路维持一审判决的某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药企老板承诺,“该花的花,该找人的找人,官司打赢了,再给十多万。”某律师分三次从药企老板处拿了十五万。事后,经侦查机关查证以后认定,某律师找过关系但未发生效果,不过经过其技术辩护,二审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近些年,司法反腐力度的加大,一审法官被查,某律师拿钱找关系打官司的过程,被作为了立功减刑的材料交待了出来,公安遂以诈骗罪对某律师刑事立案。

  翻开近些年被查的不少案例,勾兑律师涉案不外乎两大主要理由:一是行贿,二是诈骗。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认识,只要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了办案律师费之外的巨额关系处理费,能够交代出并查实了自己去向的,则是涉嫌构成了行贿罪,交代不清或是查证不了资金去向的,则是涉嫌构成诈骗罪。原山东省淄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孟某律师一审被判诈骗罪十四年,就是例子。

  有人曾经根据代理风格和诉讼策略,将律师分为了死磕派、技术派、理论派、万金油派等等,而居于首位的则是勾兑派。在业界,律师行贿法官进行利益输送,与法官达成诉讼利益共同体的现象被称为“司法勾兑”,以此手段作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的律师,被称为勾兑律师。勾兑,可以仅是个案诉讼的策略,也可能是长期执业的“卖点”;主要是发生在个案诉讼中,也可能发生在案源承揽、日常交往中进行利益输送。

  在熟人社会的大环境下,司法勾兑的存在,已经成为了业界多年来公开的秘密,并大有成为司法界的潜规则的趋势。翻开近些年查处公开的司法贪腐案例,公检法官员贪腐的背后,都有几个或几十个司法勾兑掮客的身影,律师是其中的主力军之一。原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中,37名可以直接向其行贿的人员名单里,律师占了18人。

  在勾兑律师的办案代理风格里,除了正常的已经高的惊人的代理费外,往往会收取当事人或关系紧密人更高的“关系处理费”。当然,不排除一些勾兑律师会将关系处理费转为走正规收费渠道的律师费,不过,要取出使用这笔钱,是要以巨额的交税为代价的。以100万元的律师费为例,不管增值税仅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就高达20多万元。大多情况下,律师收取的巨额关系处理费,是不会体现在账面上的律师收费里的,这也就日后自己的涉案,埋下了伏笔和法律风险。

  可以说,司法勾兑的背后,大多都是一桩桩司法不公的案件结果。惩治司法不公,已成大势所趋,其中的抓手之一就是整顿司法队伍,清除害群之马。近些年,随着国家司法反腐力度的加大,甚至提出了司法队伍对贪腐零容忍的整治态度,昔日的暗地里自以为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利益交换,或有真实司法勾兑,或是打着司法勾兑旗号骗钱的律师代理手段,被一次次公开了出来。

  或是基于当事人的举报,或是被查处官员的交代,不管怎么说,关系处理费发生在诉讼代理中,都是见不得光的东西,一旦被查处,必将受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定性。也有人认为律师以关系处理费为由代理费之外收取高额费用,不构成诈骗罪,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民众接受程度来看,这种观点支持者寥寥。究竟是交代出巨额关系处理费的去向,还是自己吞下远高于数倍行贿罪刑罚的诈骗罪后果,这是一个选择。

  有一些律师将司法勾兑的存在归咎于司法环境不好,不疏通关系连正常的案件立案、司法会见都安排不上,不搞利益交换连保障基本收入的案件承揽都无法保障,更有一些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收入低,律师的收入高,会有意无意对律师暗示输送利益。

  究竟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造成了司法勾兑之风,就像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话题,没有人能给出准确答案,但事实却是,司法行贿,不管出于任何理由,在任何法律法规、行业规则里,都是不被允许的。以前凭借司法勾兑换来的风光无限,都难抵真正的落实一个字:查!

来源:第一法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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