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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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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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房屋居住使用权补偿?

发布者:周雷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潘X系母女关系(原告)。贾贾X春系兄妹关系,二人的父母为贾X云、高20011130日,贾X云被安置人、乙方)与北京XX公司(危改单位、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因危改建设需要对乙方使用的房屋进行拆迁。乙方住址北京市崇文XX×××,在危改区内有公房2间,使用面积21.1平方米,建筑面积28.06平方米,正式户口肆人,安置人口肆人,分别是户主贾X云,之妻高,之女贾、之外孙女潘。根据危旧房改造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购买崇文XX×××房屋,建筑面积(暂定)71.43平方米。2004521日,贾云(被安置人、乙方)与北京XX公司(危改单位、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补充协议书》,2004618日,贾X云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双方均认可涉诉房屋交付后由被告一家与贾X云、高共同居住,2011贾X儿子结婚将涉诉房屋作为婚房,现涉诉房屋由贾X儿子一家居住。2013810贾X云死亡,2019213日高死亡。

贾X云、高生前曾留有公证遗嘱。2019910日,本院针对贾X春诉贾英、贾琴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做出(2019)京0101民初166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贾云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由贾X春继承。后贾X春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其当庭表示不同意二原告居住涉诉房屋。

【案情分析】

贾X云自愿购买×××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在计算购房款时使用了二原告户口对应的房价优惠。如果不考虑二原告的户口将多增加购房款9万余元。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依法享有拆迁补偿权益,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但涉诉房屋交付后由被告与父母共同居住,后由被告儿子一家居住。2006119贾X云、高X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将涉诉房屋由贾X春继承。2019910日经法院调解,贾X春获得了上述房屋所有权。因二原告无法实现对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且无法再继续享有其他优惠购房政策,因此贾X春应该给付二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有权居住使用,被告贾X春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原告贾英、潘经济补偿款89万元;

 

【律师评语】

因房屋拆迁所获的安置房屋,虽然房屋由被安置人中的一人购买,但是其他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中,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中居住的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屋依然享有具有权。购买回迁安置房根据不同的拆迁腾退政策,会占用安置人享有其他政策性房屋、福利住房的指标,为此,如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安置人居住在安置房屋中,其应当支付居住权补偿。房屋居住权使用价值可以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看评估结果,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支付房屋居住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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