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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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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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

发布者:周雷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受某公司委托,我提交意见称,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且诉争房屋已由赵某某实际占有使用,不存在未履约的情形。补充协议中也约定该房屋属于空置房屋,赵某某早已了解该房屋相关情况,我公司不存在隐瞒房屋事实的行为。

法院应驳回赵若冰的再审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主张环球公司应当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完成房屋交接义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附件一中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房屋配套物品、装修装饰情况均划叉,并未记载可以交付的物品,亦未记载可以进行验收的相关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双方也对水、电、气表读数未作记录,故上述两条???履行内容。赵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一中载明,“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的具体约定:本合同成交价包含室内的现有状态,详见补充协议”,而根据《补充协议》第4条记载,赵若冰已充分了解房屋条件,即空置,房屋本身无任何家具家电以及线路管道以及空调,并对其承重墙大部分进行拆除,买受人已充分了解房屋状况,此房屋需要高昂的成本进行装修修复,出卖人已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墙体拆除和其他瑕疵,不可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瑕疵为由,追究出卖人责任等。故赵若冰以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改造、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及未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环球公司隐瞒房屋的隐蔽性质量缺陷及房屋内无基础设施情况等为由主张环球公司应依约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赵某某主张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欺诈手段隐瞒房屋抵押事实、环球公司私自将附件一划叉等,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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