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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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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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许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

发布者:周雷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我接受原告的委托,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进而胜诉。

       我代理原告认为2003年,原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房屋。2006年原告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现房屋由被告实际控制,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拒绝。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空北京市西城区xx房屋并交付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于被告的反诉,原告认为其反诉请求不明确,法院无法对此作出判决。另外,对于全部售房款都归被告所有也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经济适用房系政策性的保障用房,属于限制流通物。被告借用原告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规避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政策。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和《协议书》的内容,原、被告对规避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购房行为均为明知,双方属于恶意串通;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庭审中原告确认,所有的购房款均系被告支付。由此可知,原告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取得的该房产权证存有瑕疵。由于原告系在与被告恶意串通的情形下取得的该房产权,现原告仅以该房登记在其名下,即要求被告腾房并交付给原告,没有法律依据,且对实际出资人被告而言显失公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房并交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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