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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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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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否可以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聂俊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74人看过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包含的子女抚养费支付条款或者离婚时签订的抚养费支付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因而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前述条款或条款,并非属于单纯身份关系的内容比如婚姻、收养,而是带有明显的财产属性,系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除合同法律的适用,而且支持违约责任也更有利于意思自治的实现以及子女权益的保障。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此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可以同时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进行约定,若最终另一方没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请求对方依约承担违约金,以更好地维护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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