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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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杨X*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晓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2671人看过 举报

2023-11-22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杨X*及原审第三人张XX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21)云0403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施行以前,居住权合同成立生效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居住权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生效,居住权则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一方以居住权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不应支持。本案中,2018年9月12日,杨X*与张X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杨X*将(XXX)A组团4幢1单元102号房产以人民币480000元卖给张XX居住,产权归双方女儿,待双方女儿18岁后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张XX名下,张XX有终身居住权。该协议自签订时成立、生效,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由于该协议涉及的价款实际是刘XX支付给杨X*,所以,2019年11月8日,刘XX与张XX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480000元借款由张XX分期偿还。由于张XX未履行还款义务,刘XX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解决。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云04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XX未按判决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2020年9月16日,张XX与杨X*变更了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杨X*经手将(XXX)A组团4幢1单元102号房产出售给他人并获得价款600000元后,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协议》第六项的约定,杨X*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返还其女儿玉溪XX房产房款830000元,返还张XX用于购买XXX房产终身居住权的480000元,但杨X*拒绝承担返还张XX480000元责任。
  在一审诉讼中,杨X*述称:其没有履行《协议》第一项是因为张XX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关于女儿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其用应给付张XX的房价款与张XX应支付的抚养费抵扣;其没有履行《协议》第二项是因为张XX不是35000元的直接债权人;其没有履行《协议》第四项是因为出售房屋的价款用于装修另外的房屋也是给女儿居住。为此,杨X*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自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为女儿支付了学习培训费、补课费、购物费等费用合计155907元。张XX述称,其已经按照《离婚协议书》向杨X*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自2018年4月至2021年8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X*56笔款项合计64950元,张XX同时主张该款项包括在杨X*为女儿支付各项费用155907元之中。本院经过审查分析认为,张XX的主张不但有证据证明,而且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采信。杨X*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第六项的约定,承担返还张XX用于购买XXX房产终身居住权价款480000元的违约责任。
  由于张XX未向法院起诉杨X*承担返还购买房屋居住权价款480000元的违约责任,刘XX遂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XX以2020年9月16日第三人张XX与被告杨X*签订的协议为依据,主张第三人张XX对被告杨X*存在480000元的到期债权,但是刘XX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对刘XX因本案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刘XX的起诉符合上述条件,即:1.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云04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XX未按判决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所以,可以认定刘XX对张XX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2.杨X*没有履行其与张XX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协议》第六项的约定,杨X*应承担返还张XX用于购买XXX房产终身居住权价款480000元的违约责任。所以,张XX对杨X*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3.张XX未依法向杨X*主张和实现债权,导致刘XX对张XX的到期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损害了刘XX合法权利。4.债务人的债权480000元为非专属于张XX自身的权利。所以,刘XX提起本案诉讼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还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财产保全费应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应自行负担。所以,一审判决驳回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21)云0403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
  二、由杨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刘XX债务金额480000元。
  三、由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XX财产保全费2920元、保险服务保费1200元。
  四、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晓岗律师(联系电话:13308770599)系云南八谦(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以来秉承精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八谦(玉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云南八谦(玉溪)律师事务所
1530420********72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