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云南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公司)与被告云南通海锦达穗丰好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合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张**,被告通**合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期**、刘晓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主张其最后一次供货以及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均为2016年11月,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三年,2019年11月到期,原告主张2018年5月曾向被告发送对账清单主张权利,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同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即便2018年5月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至原告2022年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也已经过,故此,原告丧失本案胜诉权。另,如诉讼时效尚未经过,从实体裁判方面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货款总金额为259036.8元,对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期兆林的通话,该通话内容模棱两可,并且期兆林也不享有被告公司的授权,故此,不能证实被告公司承认差欠货款金额,也不能产生诉讼时效另行计算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云南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