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正声明:有人员伪造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公章,谨防受骗上当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收到有关单位反映,有人员伪造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公章,以中国证监会名义发送图书征订通知。对此,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严正声明,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未以任何形式印发要求订购有关图书的通知,请各单位提高防范意识,谨防受骗上当。我们敦促有关人员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黑龙江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日前,黑龙江省检察院联合该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切实增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力、有效规范办案衔接、增强办案质效。
汽车被盗和自燃等纳入车损险主险
9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商车险方面,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还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内容的车险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产品及服务。
广东检方推出全国首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案指引
记者9月3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广东省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案指引》(下称“《办案指引》”),对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从应当秉持的理念到应该遵循规范的操作方式、应当注意的重点问题,都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这是全国首部对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全流程分解、对每一办案环节应遵循的操作细则作出明确规定的办案“导航图”。
深圳发放稳租金专项补贴:商品房最高补贴1500元/平方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于8月31日印发关于《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旨在加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使用管理(简称“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办法》规定,“稳租金”商品房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为1500元/平方米。
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是否可先行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裁判要旨
债务人、连带保证担保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由债务人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责任人,向债权人清偿其本人所负的还贷责任,符合借贷保证的清偿本旨。案例索引《高萍、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傅启元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2016)粤03执复18号】
争议焦点
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是否可先行执行连带保证人的财产?
裁判意见
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一方面,债务人系借款的受益人,亦为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应当以其财产承担还款责任。而连带保证担保人通常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自愿为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并非所借款项的受益人。因此连带保证担保人仅为债务的代偿者。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连带保证担保人以其财产代负履行责任,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更获保障。故债务人、连带保证担保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由债务人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责任人,向债权人清偿其本人所负的还贷责任,符合借贷保证的清偿本旨;另一方面,连带债务存在内部求偿的法律关系,即连带保证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了主债务后,有权向债务的终局责任人即债务人进行追偿,但这种追偿往往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存在日后求偿不能的风险。
本案生效判决明确判令邦凯公司应当对猛狮公司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高萍、傅启元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邦凯公司系涉案债务的债务人,高萍、傅凯元仅系涉案债务的连带保证担保人。宝安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在已对债务人邦凯公司和连带保证人高萍的财产均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对债务人邦凯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由邦凯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但宝安法院仅凭申请执行人的解封申请,在未征求连带保证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对邦凯公司财产的控制措施,优先处置作为债务保证担保人高萍的财产。宝安法院的执行行为,导致提供连带保证的高萍既要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还要承担日后向债务人邦凯公司求偿不能的风险;使高萍替代邦凯公司成为涉案债务的终局承担者,于高萍而言并不公平。
因此,宝安法院在未处置邦凯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先行对连带保证担保人高萍名下股权予以处分,该执行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主旨,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宝安法院所作异议裁定,维持该不当执行行为,在审查处理结果上亦属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