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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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能否进行整体拍卖偿还一方债务?

发布者:刘天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470人看过


法制新闻

  最高法: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依法加大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在创业板申请发行、注册等各环节滋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肖钢:《公司法》已修订提上立法机关议事日程

  钛媒体8月18日消息,原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法》修订也提上了立法机关议事日程。


  交通部拟修订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8月18日,交通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9月20日。


  国家药监局拟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工作

  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9月4日。


铁军律师团每日普法

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能否进行整体拍卖偿还一方债务?

  裁判要旨

  股权除具有财产权属性,还包括一定的身份权、人格权等内容,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是确定另一方股东资格,还是对出资的转让所得进行分割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处理,即便进行司法拍卖,所得价款中也应先析出另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案例索引《李顺祥、罗菊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申6275号】

  争议焦点

  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能否进行司法拍卖?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廖全声取得嘉拓公司股权的时间以及后续两次增资的时间、两次向融达公司出资的时间均在其与罗菊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廖全声名下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的股权是廖全声和罗菊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股权的特点,应指案涉股权的财产权益部分,并没有认定罗菊芳在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的股东资格,后续是确定罗菊芳在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的股东资格,还是对廖全声名下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出资的转让所得进行分割,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因此,一、二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等的规定,判决驳回李顺祥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根本不当。

  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股权除具有财产权属性,还包括一定的身份权、人格权等内容,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于该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本案中,廖全声名下嘉拓公司、融达公司的股权即便全部被拍卖,所得价款中也应先析出罗菊芳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李顺祥并不能就全部股权拍卖所得受偿。因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执异54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廖全声持有的嘉拓公司6%和融达公司5%股权的执行,并未损害李顺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原审在处理结果上也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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