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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吴生诉某经济社房屋损害赔偿申请抗诉案

发布者:刘天君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659人看过

                    铁军律师团  广州律师刘天君                            

  本案要旨】房屋损害因果关系安全鉴定是审理房屋损害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才能开展此项鉴定活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必须查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或资格,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基本案情吴生的房屋于2006年6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该房屋一直正常使用2012年8月A经联社委托B建筑工程公司在房屋西面修建1栋五层高房屋B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时使用超1000吨静压桩机,巨大的重量及长时间持续剧烈的震动形成强大的破坏力,加之静压桩机紧挨房屋边压桩,导致该房屋出现严重损害数次警告阻止被拒后,吴生当地政府部门投诉。2013年1月9日B建筑工程公司迫于某镇建委压力,与吴生共同委托广州市中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中正鉴字(2013)第(ZS001)号,经鉴定确认为一般损坏施工完毕后,吴生、A经联社B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委托广州市中正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再次房屋进行鉴定中正鉴字(2013)第(ZS002号)。经鉴定,房屋损毁更严重。据此吴生要求A经联社B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房屋损失,A经联社回复称吴生需出具具体赔偿方案及数额,并告知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吴生遂委托中山市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工程报价,经核算维修费用为人民币81万元。因A经联社拒绝赔偿房屋损失,吴生特诉至中山市某人民法院。然一、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由法院委托的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损坏成因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4)第(SW0098)号】中的一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格,参加鉴定并署名的四名鉴定人员有二人未参与现场勘验的事实,同时该份鉴定报告存在标错房屋四至,将房屋受损最严重的西北面即桩基施工面弄错为东南面,加大压桩机施工与该房屋受损墙体的距离,未按照图片所显示的压桩机与该房屋受损墙体间隔不足50厘米主观臆断认为相距7.5米,错将房屋为混凝土方桩写成钻孔灌注桩等客观事实,却采纳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驳回吴生赔偿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2016年4月份,铁军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天君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热情接待了慕名前来的吴生。吴生在刘天君律师的引导下,结合案件材料详细阐述了本案事实。刘天君律师认真倾听了吴生所陈述的事实后,逐页翻看本案证据。针对争议焦点和不清楚之处,刘天君律师向吴生认真询问,并对本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说明本案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经过与吴生的耐心沟通,吴生最终决定委托刘天君律师代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5月份,刘天君律师陪同吴生前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请再审事宜与经办马法官面谈,但所述意见没有被省高院法官采纳。6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吴生的再审请求。为维护吴生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正,刘天君律师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利用信访日与经办检察官和分管检察长面谈,力陈本案判决所存在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最后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2016年11月4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支持抗诉的申请。11月15日和12月28日,刘天君律师派助理黄丽君律师与吴生一起前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经办检察官详细阐述本案案情,分析本案证据和争议焦点。赵检察官认真听取黄丽君律师对本案的意见后,认可本案存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后的民诉法209条)的规定提出抗诉:(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之情形。,其会积极向民事行政检察处主任检察官和分管检察长争取就本案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本案对如何保证房屋鉴定程序合法具有典型意义。在审理房屋损害赔偿案件中,施工与房屋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成为争议焦点。而在判断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问题上,则必须借助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方能确定。而为确保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则必须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必须同时具备鉴定资质或资格。在实务中,前往受损房屋勘测房屋损害数据的鉴定人员或者编写、审核和签发鉴定报告人员存在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情形会直接影响鉴定报告的合法性,由前述不具备鉴定资质或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而导致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另外,因此受法院委托对受损房屋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时,鉴定机构必须指派2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前往现场检查、记录、编写、审核和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本案例由广东国鼎律师所黄丽君律师编写,转载请标明来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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