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对案件有了更客观、更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辩护人同意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李某某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未遂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原谅。
案发后,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通过家属对徐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徐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不追究李某某的法律责任。根据2014年4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被害人谅解的”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今天庭审,被告人向法庭如实供述,彻底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表达了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根据2013年3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四)徐某某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设局赌博,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李某某在徐某某出租屋处赌赌博输钱后,怀疑参赌人串通设局骗其输钱,为讨回输掉的钱,李某某要求徐某某找出参赌人,由于徐某某不配合,引起李某某的不满,双方发生矛盾引发打架,结果是李某某受伤。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徐某某负有一定过错,根据2014年8月13日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25条:“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理由如下:
(一)根据2014年8月13日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四、常见犯罪的量刑”第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及2014年9月5日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9号),被告人基准刑为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
(二)结合本案被告人属于未遂犯 ,其当庭认罪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节,根据2014年8月13日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16、18、25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减少基准刑60%(未遂20%+谅解20%+当庭认罪10%+被害人过错10%),即对被告人宣告刑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14个月×(1-60%)=5.6个月)。
(三)被告人李某某为农村家庭,家中上有六十多岁的父母以及年仅九岁的女儿需要其抚养,在李某某被拘留后,家中已失去了的经济来源,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判处较低的罚金刑。
(四)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属于未遂犯,且未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之前无犯罪前科,也未受过行政处罚,无社会危险性,符合缓刑的条件。而且他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使他可以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又可以尽到做儿子的赡养义务,能很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起到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效果,从根本上维护到司法公正。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刘天君、钟华
201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