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7日下午,郑某在一无名出租屋内赌博输了钱,因怀疑其他参加赌博的人出老千,当晚,郑某纠集几名男子向在出租屋内设赌局的王某索要10000元了事,由于王某坚决不给钱,郑某纠集一起来的几名男子动手砸坏了王某的几台麻将桌,后王某与郑某发生打架,造成郑某头部和手指有轻微伤。
【争论焦点】
第一种意见:郑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是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理由是郑某对王某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由于王某受胁迫后并没有交出10000元,敲诈勒索的损害结果没有发生,郑某构成敲诈勒索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
第二种意见: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郑某纠集几名男子前往出租屋内找王某所要10000元不成,纠集来的几名男子便动手砸了王某的麻将桌,造成王某造成财物上较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案情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郑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是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二罪虽然在客观上所侵犯的客体均是公私财产权,但在主观上却有本质上的区别,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进行胁迫,后者是以毁坏为目的进行破坏。结合本案分析,郑某的主观心理意图是向王某索要10000元,而非毁坏王某的财物。郑某纠集的人砸坏王某的麻将桌是威胁王某交钱,所以郑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结合本案分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几名男子借故向王某索取钱财,并且以打砸王某的财物相威胁,郑某敲诈勒索王某钱财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客观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但是郑某等人的威胁并没有使王某就范,结果是王某并没有拿钱,郑某的索要10000元未得逞。因此,郑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特征。
综上所述,郑某纠集几名男子对王某索要10000万元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但由于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所以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论处,并比照敲诈勒索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