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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不是证人

发布者:江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70人看过

其实,讲这个东西,已经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了。但是在庭审中还是看到极个别律师“不小心”充当了证人的角色。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且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证人证言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是,有时候在庭审中,会听到极个别辩护律师说自己在看守所多次会见当事人中,当事人都表示非常后悔,表示认罪伏法。有极少数律师更厉害,说开庭前自己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嚎啕大哭,表示相当悔恨,觉得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死者的家属,对不起党,对不起父母的栽培,表示一定悔改。本人认为是不妥的。理由如下:

在庭审中,你作为被告人的律师,那么你的唯一身份就是辩护人,你的职责就是为你的当事人辩护,从而让法院最后作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或者裁定。所以,律师在庭审中不能充当证人。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只能围绕本案的证据来陈述事实,不得陈述证据以外的事实,律师辩论只能基于证据所展示的事实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说,庭审中律师不能就其个人在看守所看到或者听到的内容进行陈述,除非你在看守所看到或者听到的内容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有些时候,可能事实上确实是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表示很后悔。但是这些东西只有律师看到了,法官、公诉人没有看到、听到,而且也不可能在庭审中进行出示、质证。除了律师和当事人,那真的是印证了那句俗话“鬼知道”。所以说律师把他在看守所的所见所闻在庭审中陈述出来,以期达到被法院认定当事人为认罪态度好,其实是不妥的,因为你不是在辩护,你是在有意或者不经意地充当了证人的角色,想通过你的所见所闻,去证实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官是不可能在判决书这么写的:“根据辩护人所见所闻,证实被告人某某某认罪态度很好”的。

讨论当事人认罪态度是否好,应当看当事人是否主动归案、归案后前后几次供述是否稳定,是否认罪,是否有包庇同案人员罪行、是否有替其他人顶罪、是否积极协助警方办案、是否有积极退赃、退赔,以及他在庭审中的表现等等这样一些情况。

话又说回来,其实有时候律师出现这种情况,也不是故意的,主要可能是一时情急,没有组织好语言导致的,这个无可厚非。如果表述为当事人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当庭表述认罪伏法,不提在看守所会见的事情,那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开庭是一个很费神的事情,需要集中精力,不能有丝毫的分神。有些年老的律师如果经常开庭,那真的是吃不消。在庭审中,需要随机应变,我曾经说过,如果一旦讲了对方很喜欢听的话,那你就惨了,有时候会令自己的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

律师是一个很严谨的职业。什么叫说话严谨?我的理解,那就是你说的话要有根据。当我们准备说话的时候,稍微想一下,我如果这么讲出去,有没有根据,如果有,那么你说的话就是比较严谨的,否则就会存在漏洞。什么叫证据?简单说,证据就是根据,并且是可以形成一定载体的根据。法律是解决纠纷争议的,所以使用法律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必将纠缠不休,并且是(在法律上)毫无意义的纠缠不休。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男孩对女孩说“我爱你”三个字,我们发现,如果没有“证据”支撑这个三个字,这三个字在法律人来看就是废话一句。回到刚才上文提到的律师在庭审中说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很后悔的问题。即便法官想采信你说的话,但是空口无凭,你说的话没有一个可以形成一定载体的证据庭审展示,然后经过质证,怎么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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