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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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期间摔伤 未签劳动合同维权成功

发布者:黄明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98人看过

男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伤,为维权他向仲裁委申请赔偿被驳回,此后,他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用人单位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波三折后,男子的诉求得到终审支持。

一审认定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徐某曾为某建筑公司的员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7月27日,徐某在建筑公司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国电兰州范坪热电有限公司的工地 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其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因建筑公司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徐某,其遂于2012年12月31日向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3年1月4日,西固区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书。于是,徐某将建筑公司起诉至西固区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徐某主张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 了建筑公司为其办理的证明身份的“出入证”和其同事徐某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徐某已经履行了 其在本案中应尽的举证义务,且其举证亦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建筑公司既不出庭应诉,又不举证抗辩徐某的主张。故判决: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 驳回建筑公司上诉

一审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不服, 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称: 一审法院仅以徐某持有的盖有出入证上单位是“建筑公司”,就判决徐某为本公司的职工,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定案证据不足。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西固 区仲裁委对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建筑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建筑公司自徐某 用工之日起就与其确立了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徐某与案外人孔某二者之间有雇佣关系的事实,故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建筑公 司提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理由,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徐某不服西固区仲裁委的仲裁,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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