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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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原告能否不出庭

发布者:黄明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494人看过

本文转载自离婚易

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伤心或其他原因不愿意面对对方,也有的当事人确实出于工作繁忙而不能到庭。他们大都认为自己聘请了代理人,并把离婚的事宜全权委托给了代理人,自己没有出庭的必要。在法律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要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真实地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这其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非正规律师为了经济利益,夸大代理权能,承诺包揽诉讼,声称当事人没必要出庭。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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