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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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入职表不等于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者:黄明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00人看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未签订合同引发的案件数量较多,究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外,也有对劳动合同的一些错误理解造成的。吴小姐被单位正式聘用,却迟迟得不到劳动合同,在她辞职索赔时才发现,原来单位把她入职时填写的《入职表》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了。

■案情回放:

去年9月5日,吴小姐被某餐饮公司聘用,公司让她填写了《入职表》,确定她的岗位为办公室文员,试用期三个月。12月5日试用期到期了,办公室 赵主任告诉她,公司将其转为正式职工,并开始给她缴纳社保。可到了12月19日,吴小姐突然辞职。不久,她到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钱。

调解时,公司以签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调解。无奈,吴小姐只好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开庭时,该公司办公室赵主任说,吴小姐入职时已填写《入职表》,其内容明确记载了她的个人信息、工作岗位等,它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公司 就把它当做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其立法意图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吴小 姐填写的《入职表》里,公司与她就岗位、工资标准等已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按照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同时为其缴纳了社保,这都说明吴小姐的合法权 益依据该《入职表》的约定已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所以,她的要求不合理。

近日,仲裁委裁决,认定该公司未与吴小姐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 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 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入职表》并不具备这些内容,并且其格式与劳动合 同完全不同,所以填写《入职表》不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它具有约束力;《入职表》只是在员工入职时对相关内容的记载,没有约束力。

其三,虽然《入职表》中记载了吴小姐的个人信息、工资标准等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一些基本特征,但由此就认为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武律师强调,缴纳社保与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餐饮公司给吴小姐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该且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吴小姐可依法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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