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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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股受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王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6352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A公司实施企业改制,将下属公司产权出让。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共同购买,其中,乙和丙各出资60万元,分别占15%的股份,甲出资280万元,占70%的股份。


    2004年9,乙将70万元汇给甲,三人共同出资400万元,以甲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一份。乙和丙不是原公司职工,所以只以甲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


    2004年12,甲乙丙三方正式签订合伙购买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公司原有销售经营由甲单独经营,盈亏均归甲方;……风险、收益按股份比例划分;……不可使用共有周转资金和公司固定资产作抵押贷款;公司近期开支较大,近5年内先按银行贷款利息分配,一年结算一次。


    协议签订之后, 2005年和2006年甲按4%的标准分配给乙和丙各5万元。甲从未按照协议规定召集三方讨论和协商过有关事项,并擅自使用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2007年底,甲提出要乙和丙退出,以返还本金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乙不同意。现,甲认为协议是借贷合同,而乙丙认为是合伙投资关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甲与乙之间的协议是投资入股协议还是借贷协议,二是隐名投资(暗股)是否受法律保护,三是甲的行为是否违约。


    一、甲乙之间的协议不是借贷合同,而是投资入股协议


    判断借贷关系的关键有两点:一、协议中是否约定出资人仅享有一定的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与责任。二、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到期还款日等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无论以何种名义出借钱款,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到期后本金能够按期归还,并获得一定的利息或者其他利益。因此借贷法律关系具有“保底性”特点。


    投资入股关系最突出的一点是投资人出资后无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都必须在享有利益的同时承担风险。这一特征也是投资入股关系区别于借贷关系的关键,在这一点上,投资人的风险与责任承担与合伙中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是类同的。


    甲乙之间的协议不是借贷合同,而是投资入股协议。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方齐心合力合股购买了《南通市XX公司》,总资产价格为四百万元整”,“甲为主体,出资人民币280万元,持百分之七十股份。已、丙方各出资人民币60万元,各持百分之十五的股份”,“公司发展扩建等其他项目须经三方讨论决定,风险、收益按股份比例划分。”协议中的条款表明双方签订该协议不是甲从乙处借款,到期还本归息,而是共同投资购买某公司,并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分配利润。鉴于协议既没有约定乙不承担风险,也没有约定乙的“暗股”投资限期返还以及投资回报率的具体利率标准或其他标准,而是明确地约定了“风险、收益按股份比例划分”,故该协议不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保证到期还本付息的典型特征,而具有投资入股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因此甲乙二人之间的协议不是借贷合同,而是投资入股协议。


    二、法律未明文禁止隐名投资,甲乙之间的投资入股协议应当有效。


    乙的出资是以暗股形式参与投资。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出资,持有公司股份,这在理论上,持有的股份被称为“暗股”,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本案中,乙和第三人丙因不是某公司的职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国有企业,不得以借用甲的名义出资购买,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以暗股形式参与投资,乙是隐名股东。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以“暗股”投资的形式,但其与民法中的“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指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但不参加经营管理,参与盈余分配,但以其出资额为限。从这一意义上讲,本案的“暗股”投资可以视为一种“隐名合伙”或“隐名投资”。


    我国法律对隐名投资的行为无禁止性规定。本案乙的隐名投资,未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他人利益,所以乙的隐名投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甲乙之间的投资入股协议应当有效。


    三、甲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甲乙协议中约定:“凡不是三方意见统一的项目,不可使用共有周转资金,也不可用公司名义及公司固定资产作抵押贷款”。甲从未按照协议中的规定召集三方讨论和协商过有关事项,并擅自使用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另外,协议中还约定“ 公司目前每年费用支出较大,固定资产收益估计在5年后才能好转,所以三方所投股份,近5年内每年按银行贷款利息分配,一年结算一次。”2007年底,甲未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分配盈余,却要求乙丙退出。根据《合同法》第60条,甲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事实上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


    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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