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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五大亮点

发布者:王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773人看过

    伴随着2008年新年钟声的敲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行为的法律在万众瞩目中正式生效。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核心,从而更好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维护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产生深刻、积极的影响。下面笔者盘点一下《劳动合同法》的五个亮点,以便读者更好的了解这部法律:


    1、用人单位需要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不稳定一直是劳动者担心、企业忧虑的事:劳动者担心随时有被扫地出门的可能,而企业则忧虑优秀的人才投奔了新的东家。现在《劳动合同法》将签订劳动合同以法条的形式强制规定下来,对劳资双方都有积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超过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在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同时,还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用范围扩大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期限,用人单位如果不想继续雇佣劳动者,只能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此项规定无疑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员工的辞职权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确实没有完成工作,或者没有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从法律上找到救济途径,如暂扣经济补偿金等。

    4、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扩大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寻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基本生活可以有一定的保障。

    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规定了①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③企业经营困难裁员的三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及②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规定了更为详尽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5、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为了消除劳务派遣员工在经济上的不利地位,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派遣单位把员工派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考核,其实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互相之间不能推卸责任。

    从总体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构筑了更为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全面的规范和引导了劳动用工行为,从根本上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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