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阳XX公司(以下简称海伦XX公司)诉被告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伦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伦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XX返还原告门店电费9000元,2018年6月14日、6月15日门店营业收入565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XX系原告海伦XX公司职工,担任店长职务。任职期间,被告利用职务之便拿走了公司14654元(其中6月份电费9000元,门店营业收入5654元),后离开公司不知去向。
被告杨XX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被告杨XX2015年5月入职原告海伦XX公司,2018年5月27日担任海伦XX公司岳阳店店长。2018年6月12日,原告将岳阳XX应缴电费9000元汇入被告个人账户,另该店6月14日的营业收入3578元、6月15日的营业收入2076元被被告存进其个人账户。海伦XX公司岳阳店所属物业公司岳阳XX公司证明被告杨XX未到该公司交纳6月份电费,该月电费由他人交纳。现被告杨XX已被原告辞退。
判决的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杨XX收到原告海伦XX公司用于支付门店电费的9000元后没有支付门店电费,另被告杨XX将门店的营业收入共5654元存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被告占有上述资金没有合法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岳阳XX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4654元;
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