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本律师解读:
该条款主要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实践中大量存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以达到转移财产的情形,以此来达到逃避债务承担的目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得到实施,该条款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即撤销债务人不合理行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本律师解读:
该条款主要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实践中大量存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以达到转移财产的情形,以此来达到逃避债务承担的目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得到实施,该条款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即撤销债务人不合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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