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本律师解读: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明确了保密义务的范围不再限于“商业秘密”,也包括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如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等,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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