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合同编法条解读四)

发布者:王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22人看过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本律师解读:

格式合同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较常见,特别如房屋买卖合同、保险合同中。如果这些合同中出现了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相对方重大利益的条款需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比如加粗字体、着重该部分内容颜色等,否则对方可以据此主张没有注意到相关条款而主张该条款不成立。


联系方式:18328580807(微信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