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合同编法条解读一)

发布者:王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612人看过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本律师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法典扩充了书面形式的解释,将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遇到合同纠纷是可以随时调取相关数据电文内容以明确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