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本律师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法典扩充了书面形式的解释,将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遇到合同纠纷是可以随时调取相关数据电文内容以明确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本律师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法典扩充了书面形式的解释,将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遇到合同纠纷是可以随时调取相关数据电文内容以明确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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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法条解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