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工地中的工伤事故频发,很多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以后都求助无门,作为专长律师本律师也在华律网平台接到很多劳动者的咨询,今天统一给咨询者一些初步分析,以供参考。
首先,普通的员工工伤问题是很容易处理,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在劳动关系明确的基础上,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即可。一般只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大要素,则认定工伤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有其特殊性。建筑工程由于涉及的工程量巨大,通常都会出现分包、转包的问题,很多承接工程的分包单位基本无相应的建设资质,甚至很多由自然人承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包工头承包,那么无资质企业或自然人承担项目后其必然要聘请人员进行劳动,而此时这些无资质企业或自然人聘请的员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就是目前出现的问题。
我们知道要认定工伤都涉及到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对于自然人包工头而言,严格来说其没有作为用人单位资格,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人单位,那么受伤员工显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认定劳动关系从而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
为了对工伤员工达到救治、保护的目的并对建筑行业出现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进行遏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从该条分析可以看出,即使伤者无法与自然人包工头等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发生工伤时也可以要求找上一级具有相应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此予以了明确,“(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第二款亦规定,前款第四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所以对于建筑行业的劳动者而言,在发生工伤时是有救济途径的。
但是结合实践而言,劳动者要维护自身的权益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工地工作,并且确实在从事该工地工作时受伤,其受伤与工作有必然的关联性。也就是说还是需要满足我们上述所说认定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要求。但是对于如何证明,这就是现实中的难题,不同情况下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同,在此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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