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合同因为某种原因而导致无效,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然而合同无效后,无过错方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能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后合同的条款是否全都不能适用?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违约金是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作为从合同也无效,所以不能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的下列三种条款还是有效的,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使用,这三种条款包括:一、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二、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三、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从上述情况也可以看出,合同中关于违约的条款显然是无法继续适用,违约金条件其不是关于财产清算或给付的条款依据,也是解决争议的独立条款。我们一般所说的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
合同无效的救济如何?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这一主张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存在赔偿违约金。
因此,大家在面对无效合同时,一定要正确选择自己的维权方向,如果在诉状中主张违约条款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