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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的录音怎样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发布者:江芳芳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83人看过

      很多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都会想到用偷录偷拍等形式获取证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获取的手段不合法,而使偷录的录音不能被法官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偷录录音的行为,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则该偷录的录音就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形成证据链,以充实其证明力。

      因此,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一般情况下,在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要注意录音的完整性,比如录音里面要显示对方的真实姓名等信息),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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