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芳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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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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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江芳芳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667人看过

 

  随着银行放贷政策的收紧,便逐渐催生了民间资本借贷市场并愈加发展活跃起来,由于民间借贷很大一部分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亲戚、朋友、同学等),由于大家彼此之间都知根知底,再加上抹不开面子,基本上不会想着写个借条、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等,到最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由此会滋生很多的法律问题。


一、及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很多人钱借出去之后,碍于面子不好催讨欠款,时间一天天过去,等到哪天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去要钱。好吧,恭喜你,对方可以以时效经过来抗辩了。。。于是乎在对方很不要脸的赖账下,你损失的不再是钱财还有一段人际关系了。

小编建议: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二、约定还款利息


建议大家在出借借款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而且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之后在起诉时再主张借款利息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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