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立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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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转给“第三者”19万,能追回吗?

作者:尚立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0次举报
2022-04-25



丈夫去世后

妻子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

丈夫生前用微信向“第三者”转账19万!

还能不能追回?


近日,崇阳县法院就妥善调处了

一起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已婚人士老王与离异单身的小美在江苏某市足浴店相识,随后俩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老王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小美192749元,并购买了价值23492元珠宝、衣物。2021年6月,老王因病死亡,后老王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在其手机上发现转账记录及购买珠宝、衣物的支付交易明细。2022年1月,老王的妻子阿淑将小美告至崇阳县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小美返还216241元。




崇阳县法院苏塘人民法庭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2022年3月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阿淑认为老王与小美系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的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转款及购买珠宝、衣物等物品的支出小美则称小额转款系其用现金向老王兑换和老王在足浴店内消费时支付的报酬,大额转款系老王自愿赠与其治病和帮助其偿还他人债务,未收到上述物品,且并不知情老王已婚事实。




庭审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情理,向小美详细阐明《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干警随即制作调解书加以确认,小美当庭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至此,一起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全部无效。


该案中,丈夫给第三者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第三者取得钱款也不是善意有偿取得,而是丈夫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图文转自崇阳县法院


尚立忠,男,汉族,毕业于兰州大学,本科学历,执业20年来擅长建设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遗产继承、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1620120********73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