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梅花|时间:2020年06月10日|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仪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系高中同学,两人自由恋爱后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不工作,不照顾家庭,平时非常喜爱网购,原告无力支持被告花销,两人经常为此发生争执,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1份, 被告A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双方系高中同学、自由恋爱以及登记结婚的事实没有异议,其他内容不是事实,双方的感情非常好,原告只是一时冲动才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其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父亲所写的说明1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高中同学,经过自由恋爱双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和判断,原、被告双方系高中同学,经过较长时间的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具有感情基础,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间因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在处理夫妻矛盾中能注意方式方法,注重交流沟通,相互谅解,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从家庭和子女的长远利益出发,夫妻间感情的裂痕还是能够弥合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