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梅花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蒋梅花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扬州尚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52786083点击查看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梅花|时间:2020年06月10日|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学林与陈金凤、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扬邗民初字第0786号 原告陈学林,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以公告方式向被告A、B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自2009年10月1日起,两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十余次,共计81.5万元,上述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被告A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A、B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A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因经营浴室等于2009年10月1日、2009年10月2日及2010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8万元,其中2010年10月4日所借20万的利息为18798.81元;被告B在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共向原告借款43.5万元,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以被告A名义所负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借条、信用社收贷收息凭证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被告A向原告借款43.5万元,该43.5万元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金8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有约定的,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负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C借款本金8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10年10月4日借款20万元的利息截至2011年10月27日为18798.81元,从2011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09年10月1日借款15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10月2日起算、2010年7月28日借款3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10月29日起算、2010年10月15日借款6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11月16日起算、2010年10月24日借款5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11月25日起算,上述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09年10月2日借款3万元、2010年2月6日借款3万元、2010年2月11日借款2万元、2010年12月21日两次借款15.5万元、2011年2月1日借款2万元、2011年2月26日借款2万元、2011年3月3日借款5万元,上述借款的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130元,由被告A、B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70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D
  • 全站访问量

    19964

  • 昨日访问量

    1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蒋梅花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