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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两份合同,按哪份合同履行?

发布者:何伟杰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763人看过



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两份合同,按哪份合同履行?

案件简介:一审查明的事实为郑某(卖方)与张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连江县某房屋一套,20163月份当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价款85万元,产权过户费由张某承担。之后双方同日又签订一份买卖协议,将成交价格写为70万元,税费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担。后一份70万买卖协议递交当地房地产管理交易所作为交易过户材料。后因卖方主张按85万元买卖合同履约,买方要求按70万元买卖协议履约引发纠纷。一审判决70万元的买卖协议无效,张某赔偿郑某85000元违约金及律师费39000元。

代理情况:一审判决后,张某委托我代理二审上诉。经我详细分析案件证据材料提出《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的850000元成交价款中包括地板面、墙体、灯具、水龙头、排气扇、壁橱、门、门把、门窗、防盗网、厨卫等设施,但买卖协议约定的700000元价款并未包括上述设施,买卖协议所约定的合同标的仅为案涉房屋并不包含房屋内的家电家具,70万元的房屋价款为不包含家电家具的房屋裸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协议系为了规避税费而签订的虚假合同系认定事实不清。从买卖协议来看卖方郑某本依约应负担自身名下的相关税费,但当时卖方郑某因自身原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便明确表示不愿意交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迟迟不配合买方张某办理报税以及之后的过户手续,违约在先。经代理人争取,二审得以改判,驳回卖方郑某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买卖协议也从全部无效改判为涉及价格部分的无效,二审法院认为是按价格仍应按85万元履行。

小结: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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