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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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船员劳务合同一案

发布者:何伟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6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并不走仲裁程序,2016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因此,船员劳务案件不用申请劳动仲裁而是通过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船员主张工资可同时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自2015116日起,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搬迁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127(福建省司法警察培训总队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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