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5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分享 | 婚后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发布者:何伟杰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17人看过

分享 | 婚后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2017-07-31  

【案情】20161月初,戴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某小区二手房一套,谈定的价格为40万余元,并由其父亲当场支付首付款25万元,剩下的15万余元由戴某以二手房贷款支付,当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戴某。

2016119,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62月戴某在房产证上加了李某名字 20166月,李某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戴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房产。

【评析】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婚前签订的购房协议,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一种意见认为,婚前由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应该与另一方分割房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一方的名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与另一方进行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房产证上加名行为属于不动产权利变动行为,具有公示公告的物权效力,房产证上加名后,意味着房产的权属发生变化,因此房产加名行为一旦完成,则产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本案例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房产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故该权利不可撤销,该案例中的李某享有房屋产权。但房产证加名后,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该案例中,李某并未出资购房,与戴某结婚也不足一年,但考虑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及房内物品归戴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戴某偿还,戴某一次性补贴李某8万元。

来源:江苏高院,成云、孙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