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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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市撤销房屋赠与纠纷

发布者:何伟杰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4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甲与乙恋爱期间,甲购买福州市台江区房屋,并向乙借款40万元并有约定给付利息,因乙要求,甲与乙共同作为买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后办理商业按揭支付购房款,甲也还清向乙借款40万元,但同时与乙签了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按评估价格与原价的溢价补偿金额给乙。2016年因甲与乙感情破裂分手,现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现房屋溢价部分价款。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本案诉讼,经过庭审,法院采纳我方提出的意见,认定甲方有权撤销赠与,驳回了乙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代理人分析后认为该协议为赠与协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乙主张甲有签一份协议,承诺将房屋按评估价格与原价的溢价补偿金额给乙,该协议性质为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甲并未将房屋溢价款实际支付给乙,且赠与未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甲方有权依法享有撤销对乙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有没有效力?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在什么情形下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这是很多受赠人或赠与人都关注的问题。如果您想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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