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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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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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福州台江区房产确认权属、赠与合同纠纷

发布者:何伟杰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6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原告甲与被告乙恋爱期间,原告甲购买福州市台江区房屋,并向被告乙借款40万元并有约定给付利息,因被告乙要求,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作为买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甲后办理商业按揭支付购房款,原告甲也还清向被告乙借款40万元,但同时与被告乙签了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按评估价格与原价的溢价补偿金额给被告乙。2016年因原告甲与被告乙感情破裂分手,因购房款系原告支付,原告甲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单独所有,被告乙不同意,认为该房产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原告甲遂委托本律师起诉至台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甲委托本律师代理后,经详细了解案情,本律师分析:确认物权的逻辑前提是存在物权争议,具体到本案即为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但就法律层面而言,案涉房产虽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但现在由于被告乙不配合办证,房产证也没有办理下来。因此,本案诉讼在性质上不属于确认之诉,法院也无法判决确认原告甲享有房屋所有权。另外,被告乙主张原告甲有签一份协议,承诺将房屋按评估价格与原价的溢价补偿金额给被告乙,代理人分析后认为该协议为赠与协议,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诉争房产现在并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也未转手卖出,原告甲依法享有撤销对被告乙赠与的权利。因此原告甲现可以撤销该赠与。

代理律师依此思路设计了诉请被告乙协助办证的诉讼策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乙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原告甲名下,20175月经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全部支持了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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