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易某陆续设立重庆宇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宇维公司”)、重庆奥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奥品公司”)等,并聘任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欺骗炒股股民从事场外股票配资,实则虚拟盘炒股与客户对赌。
2015年11月,易某通过网路联系到吴某斌并向其购买了“KD2”虚拟股市平台,利用该平台欺骗炒股股民以场外投票配资名义与自己对赌,配资比例为1:10,客户使用该平台可查看账户信息及股市行情、买卖股票,每笔交易收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但该平台并未接入真正的股市大盘进行交易,所谓配资和股票交易全系欺骗股民虚拟盘操作,并没有真正的资金注入和股票交易。股民的所谓亏损和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也由易超兑现,股民的入金实际流入易某个人账户,股民要出金或提现也由易某个人支付。
2018年7月,易某向被告人易某借用其2015年4月注册成立的南充火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火牛公司“)在南充开展上述非法经营活动。易某随后派遣其公司员工在达州、乐山、贵阳、遵义、宜昌等地开设分公司,并发展多个代理商,使用“KD2”和“益阳指”平台,从事上述非法经营活动。
2018年9月,易某又向杭州圆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益阳指”虚拟股市平台,并于11月开始从事上述非法经营活动。股民通过该平台同样可查看行情、买卖股票,并按1:10的比例配资炒股,但该平台实际也未接入股市大盘进行交易,股民的入金通过“益阳指”平台接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实际流向易某个人,股民出金或提现由易某个人掌控支付。易某派遣黄某某作为南充火牛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配资相关业务及发展商充地区客户,王某某负责“益阳指”平合的日常管理、技术维护以及出金审批工作,唐某某负责定期向易某汇报南充火牛公司的资金账目和平台风控,陈某某于2019年2月由业务员提任商充火牛公司业务主管,主要负责监督业务员和南充市场“KD2”平台的风控。截止案发,南充火牛公司发展“KD2”客户涉及95人次,客户入金7023303.0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出金3086716.45元;“益阳指”平台发展客户59人,涉及入金3869531.7元,出金1998040.43元。
截止案发,经对“KD2”平台以及“益阳指”平台所有数据进行审计,显示“KD2”平台客户为341人次,入金288249829.55元,出金136502676.87元;“益阳指”平台客户实际投入金额合计86105798.78元,客户通过银行提取现金到个人账户金额合计77348804.68元。
易某在明知易某借用公司资质欺骗客户从事股票配资虚拟盘炒股,实则与客户对赌,仍将南充火牛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出借给易某从事上述非法经营,同时通过欺骗手段向易某引荐发展股民使用“KD2”平台配资炒股对赌,还于2018年12月成立了四川振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KD2”和“益阳指”平台,欺骗股民从事上述非法经营活动。截止案发,易某发展的“益阳指”平台客户入金600785元,出金575512元。易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本案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易某,了解案情。在审判阶段向法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易某系从犯。2、易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3、易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17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易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