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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诈骗罪,律师辩护成功获轻刑

2021年11月19日 | 发布者:向杰峰 | 点击:129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于2012年认识被害人鲜某某,先后谎称自己是顺庆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南充市国安局民警,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于2014年分手。2018年8月左右,鲜某某认为任某是警察...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于2012年认识被害人鲜某某,先后谎称自己是顺庆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南充市国安局民警,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于2014年分手。20188月左右,鲜某某认为任某是警察可以帮其找到谢某某归还欠债,便找任某帮忙,任某答应后,于20188月至12月,先后以立案、查信息、跑关系、办案请律师、起诉交诉讼费为由,多次找鲜某某要钱,共计骗取鲜某某10263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任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后分别退还鲜某某4万元、6万多元。任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任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多次与检察院、法院交换意见,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到家书面传唤前有主动投案情节,且一直没有逃跑,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自首;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料。综前所述,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522日、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判处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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