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卖方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如何继续履行?我们在本案例中进行简要探讨、分析。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份,小关来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咨询关于房屋买卖遇到的问题,东元房产团队彭建律师接待了小关:
2021年3月份,小关看中了位于北京市区的某处房产,无论价格还是地段均符合小关的需求,其也是刚需在京打算结婚,购置婚房用。后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490万元,贷款120万元,首次贷款非因买方原因未予批贷的,卖方应配合买方继续办理贷款手续,再次办理贷款手续仍不能批贷的,买方应支付全款,否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小关依据合同支付了定金人民币6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网签手续,并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卖方进行了必要的配合,但是由于小关有笔信用贷款尚未偿还,银行没有批贷,需要还清此笔信用贷款后才能办理相关批贷手续。小关及时偿还了信用贷款,并通过中介再次通知卖方配合办理批贷手续,因此时房价有小幅度的上升,卖方认为买方也违约了,没有获得银行批贷,故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随后还向小关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要求小关承担违约责任。小关不知如何处理,故找到东元所彭律师。
【律师分析】
彭律师根据小关陈述的事实结合全部合同材料,可以获知小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情形,虽然其首次批贷时并未通过,但是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其可以再次申请贷款,如果再次申请贷款未获批的情况下,应该支付全款,而在此阶段卖方是有义务配合买方办理批贷手续的,然而卖方尚未配合买方办理二次贷款时,向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其已经以实际行为拒绝了买方办理二次贷款,卖方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单独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但继续履行合同需要买方准备好支付购房款的全部价款,目前北京法院支持判决贷款购房。小关选择了后者,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买方小关已全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小关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十日内卖方配合小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卖方支付买方违约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双方合同均已履行完毕。
【案后语】
北京房屋买卖属于大宗交易,房屋标的少则三五百万多则上千万,多数购房存在贷款方式,而在北京的中介居间合同多数对于贷款的约定首次贷款未获批可以再次申请,仍未获批应全款支付购房款。本案中即是如此约定,但是卖方毁约心切,导致本来有理的事情变成无理,得不偿失。而从购房之角度,如果因为贷款受阻,仍想继续履行合同,应做好准备全款,否则以贷款方式通过诉讼途径继续履行合同,目前在北京的法院尚不支持。
总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在利益面前,置法律和到的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