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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拒付款 法院判决高赔偿

2017年05月10日 | 发布者:彭建 | 点击:6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描述【案情回顾】2014年6月份陈先生找到华律网推荐的北京知名律师彭建律师,向彭律师讲述了这样的事情:两个月前,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房屋卖...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份陈先生找到华律网推荐的北京知名律师彭建律师,向彭律师讲述了这样的事情:两个月前,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房屋卖给付先生,签约当天付先生支付了定金,并约定在6月份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现在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怎么联系均联系不到付先生,且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由于2014年上半年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陈先生出售的房屋价格有些回落,付先生想毁约,不买陈先生的房屋了。随后陈先生多次联系付先生,付先生拒接电话也不履行合同义务。陈先生还着急用房款购买改善性住房,面临着用钱,但是付先生的行为使陈先生不知所措,不知如何是好,想用法律手段解决所欲的问题,故找到彭建律师。

【律师分析】

彭建律师接待陈先生后,详细审阅了陈先生与付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双方所签署的书面文件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故陈先生应向付先生发函,要求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及时支付购房款;其次,发函后如果付先生仍拒不履行合同,则陈先生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解约,并要求付先生支付违约金;最后,协商不成诉讼至法院,由法院裁决是与非。

彭律师认为,陈先生的现有证据进行诉讼胜诉没有问题,只是违约金数额未必按照合同约定购房款的20%,但应该不会少于购房款的10%。陈先生听了彭律师的分析后,委托彭律师向付先生发送了律师函,但是付先生没有做任何回复,亦联系不上本人。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且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陈先生委托彭律师到法院进行诉讼。

在诉前根据陈先生提供的信息,彭建律师获知被告付先生在北京有一套住房,彭建律师建议陈先生在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付先生的房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陈先生同意后,在起诉过程中,彭建律师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并获得法院的批准。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财产保全程序,为查清事实彭建律师申请追加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经历三次庭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判令付先生支付陈先生违约金20万元。

【办案总结】

虽然被告付先生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审判决。通过彭建律师的努力,最大程度的维护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发生的背景是2014年初,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导致房地产价格下跌,买方付先生出于私利,欲恶意毁约,但是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毁约方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彭建律师建议,合同是双方的法律,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均要履行合同的义务,不能出于私利擅自毁约,任何违约行为均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每个人做到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为诚信社会的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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