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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宝云与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年11月16日 | 发布者:彭建 | 点击:85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房主着急用钱,中介就和多个买房者洽谈,甲先凑到购房款,房主就将房子卖给了甲,乙得知后,觉得受到了欺骗,遂将房主告上法院。

案件描述

史女士欲出售一处住房,由于对中介公司专业的信任,通过委托在京的某中介公司进行出售。在委托给某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为史女士寻找了合适的买主,并签订了中介公司版本的各种合同,并收到了购房者支付的首期房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曾表示过可能不能按时支付第二笔款项,但并未表示要解除合同或者放弃购买。史女士着急买房并使用购房款,询问中介公司该怎么办,中介公司告知可以另寻买主,会如期让史女士取得购房款。后中介公司为史女士寻得另一购房者,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收到部分购房款,在与第二个购房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第一个购房者已经凑齐了购房款,史女士着急用钱,中介公司就让史女士与第一个购房者履行了购房合同。第二个购房者知道这个事情后,将史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史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史女士自己觉得很冤,找到彭建律师问寻求问题解决路径。后彭建律师代理此案对中介公司进行诉讼,最终维护了史女士的合法权益。

据理力争 依法维权

在办案过程中,彭建律师多方取证,将中介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详细研读,并寻找了相关的办理人员进行询问,最终确定该中介机构虽然是不同的门店,但是为史女士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同一批中介人员,确定中介机构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完全知情,为获得法院的支持做了坚实的基础。最终法院确定中介机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损失,史女士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损失,对此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中介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史某的损失八万六千三百四十元;

二、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史女士欲出售一处住房,由于对中介公司专业的信任,通过委托在京的某中介公司进行出售。在委托给某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为史女士寻找了合适的买主,并签订了中介公司版本的各种合同,并收到了购房者支付的首期房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曾表示过可能不能按时支付第二笔款项,但并未表示要解除合同或者放弃购买。史女士着急买房并使用购房款,询问中介公司该怎么办,中介公司告知可以另寻买主,会如期让史女士取得购房款。后中介公司为史女士寻得另一购房者,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收到部分购房款,在与第二个购房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第一个购房者已经凑齐了购房款,史女士着急用钱,中介公司就让史女士与第一个购房者履行了购房合同。第二个购房者知道这个事情后,将史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史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史女士自己觉得很冤,找到彭建律师问寻求问题解决路径。后彭建律师代理此案对中介公司进行诉讼,最终维护了史女士的合法权益。

据理力争 依法维权

在办案过程中,彭建律师多方取证,将中介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详细研读,并寻找了相关的办理人员进行询问,最终确定该中介机构虽然是不同的门店,但是为史女士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同一批中介人员,确定中介机构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完全知情,为获得法院的支持做了坚实的基础。最终法院确定中介机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损失,史女士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损失,对此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中介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史某的损失八万六千三百四十元;

二、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介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介公司属于专业的房地长经纪机构,在出售人史女士与第一个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尚未法定解除的情形下,再次就同一标的进行二次签约,明显构成一房二卖,虽然签约主体为史女士与购房者,构成违约应由史女士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史女士是在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指导下签约,并且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居间行为是有偿的,根据法律规定,因居间方的错误导致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应该收取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房地产中介结构在明知合同尚未解约的情况下,仍然就同意标的再次签约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而史女士作为独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其二次签约的行为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故,对房地产中介结构提起诉讼有理有据,虽不能完全由房地产中介承担损失,但还是可以将史女士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故,史女士的诉讼是有必要的,值得的。

彭律师建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要注意委托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并且自己要有独立的判断能力,涉及合同条款等事项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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