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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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发布者:原晓丽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5522人看过


 问题提出:原律师,我有个诉讼案件,能否不请律师吗?

一、问题分析:当事人之所以这么提问,是不想出律师费,相比法院的诉讼费,这项费用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不如找关系花在疏通关系上。归根结底是对律师工作的不认可,对律师动脑、动口的工作不认可。

二、请律师的好处:请律师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充分利用法律程序、充分指导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判例(如何举证在随后的文章中再说。)总之,请律师不会比不请律师更差。

三、关于律师费如何承担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此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就包括律师费。这就是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法律依据。

四、律师费承担的现状 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事人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书面约定的,判决由债务人承担;当事人对律师费没有书面约定的,目前多数法院暂不予以支持。

五、律师费如何让被告承担?建议在借款合同还是借条、买卖合同、有关的协议书等文书中,增加关于主张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规定。

六、展望:《民法典》已经将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何承担进行明文规定,依照民事纠纷处理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的规则将渐入人心并得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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