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办理过的房产纠纷类案件中,曾出现过以下情况: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乙方支付了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居住、使用,但因某种原因,甲方一直未配合将该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如此多年后,乙方的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会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即:买方的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对此,我们的观点与法院在判决中所述的观点一致:鉴于卖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方,买方亦实现对房屋的占有,那么,买方请求卖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即具有物权属性,而物权具有法定性,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况下,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极大损害房屋买受人的利益,对其造成重大的不公,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故,房屋交付以后,买方请求卖方协助办理更名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