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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知识的系统梳理

发布者:鲍巧妮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24人看过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知识的系统梳理

我对抚养费的基本知识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整理,整理结果如下:

一、基础知识

(一)抚养费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给付期限和形式

    1.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2.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三)其他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 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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