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及案由: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6年 5 月5日
办结日期:2016年10月25 日
承办人:陈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3日,正值壮年的张某因眼部不适,到嘉兴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进行了目前流行的造影检查术。张某回家后,感到胸闷难受,第二天打电话给主治医生,主治医生没有引起重视,只是告诉他注意休息,没有要求他立即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结果当天晚上死亡。其家属对一个健康的人自己走到医院就诊,却无故死亡,心里无法接受。
许多亲戚、老乡建议家属到医院闹事,认为只有闹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家属中有懂法的,咨询到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吴玉清律师,在吴律师的建议下,到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果是死亡与造影术有关。在此基础上,其家属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委托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的陈英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诉。
处理结果
2016年5月5日,代理律师代理其家属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并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医院的造影术与张某的死亡之间责任比例申请鉴定。
经过三个多月的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结果为:该医院的造影手术对张某的死亡占20——40%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2016年10月25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调解金额为35万。
律师解惑
一、 遇到医疗损害是选择医闹还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遇到医疗损害应当委托律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确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闹既损害患者自身权益,又败坏社会风气,使广大的尽职尽责的医护人员的心寒。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确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遇到医疗损害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保存证据。
本案中,死者家属及时申请了死亡原因司法鉴定,保存了证据,使关键证据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对之后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及进一步做治疗与死亡之间责任比例司法鉴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案中,患者家属正确选择了司法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医院有明显过错,而司法鉴定则认为医院有过失就应该担责。
三、现在医院一般都买有医疗风险保险,赔偿最终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的赔偿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作为患者或患者家属,应该依法诉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医闹只会使自己身陷囹圄。
四、遇到医疗损害,作为患者或患者家属,应及时咨询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
作为患者或患者家属,遇到医疗损害,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及保全证据措施的及时性。
法律链接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机构应承担100%的责任;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60%-90%的责任;
(三)同等责任,指指医疗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医疗机构应承担50%的责任;
(四)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20%-40%的责任;
(五)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把医疗赔偿纠纷分为了两类:“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