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律师

  • 执业资质:1330420**********

  • 执业机构: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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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正常出生却双手短小发育不全 医院需要赔偿吗

发布者:陈英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251人看过

案件类型及案由:民事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办案方式:诉讼

受理时间:2012年5月5日

办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承办人:陈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孙某怀孕,按照规定定期到平湖市妇女保健院体检,后为稳妥起见,到嘉兴市妇女保健院定期体检,2012年3月在嘉兴市妇女保健院产一女婴。还没等高兴,就被一瓢冷水泼灭了,孩子双手短小、发育不全。产妇悲愤不已,多次到医院哭闹,没有任何结果。后找到律师委托律师起诉。  

 

处理结果

代理律师在收集整理全部的病历及检查资料后确定起诉案由,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讼诉。起诉到法院后,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对医生在该起事故中所占责任大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医院在此事故中存在疏忽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承担20000元补偿责任。

律师解惑

一、 针对医疗事故,不能通过围堵、殴打医生护士的方式解决。应当积极保留、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 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因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年。在此期间,应抓住时机起诉,不能错过良机。

三、 应该委托律师起诉,医疗纠纷相对复杂、专业。发生医疗事故后,本来身心俱疲,无力再应付复杂的医疗诉讼,这时最佳选择是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

四、 针对医疗事故,有两种诉讼案由可供选择,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链接

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关于医患纠纷的案由共包括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新的案由规定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以理解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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