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玲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权人和借用人共同责任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者:胡金玲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2日|分类:侵权 |5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31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借给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承诺将该车辆用于日常生活,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借车期间被告王某某每日向原告支付600元车辆使用费。后因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告李某某2017419日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该车从被告王某某处开走并扣留。原告得知后,与被告李某某沟通,但被告李某某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在使用原告车辆期间未妥善保管且无权处分原告的车辆,被告李某某非法占有原告的车辆,两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返还原告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XXX、车架号XXX);2、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照每天6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4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承担。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可以证明其为讼争车辆的所有人,也即权利人。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租借给被告王某某使用,系依法行使对其所有的车辆进行收益的权利。被告王某某依据其与原告之间租借车辆的合同关系产生对讼争车辆的占有,但其并非系讼争车辆的所有人。被告李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产生纠纷,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将讼争车辆从被告王某某处开走,系对该车辆的无权占有,原告作为讼争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讼争车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该车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其占有原告车辆,但结合其与原告的短信记录、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记录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判断讼争车辆被其无权占有的事实,本院对其辩称观点不予支持。因被告王某某未履行妥善保管讼争车辆的义务致使被告李某某对该车辆的无权占有,妨害了原告对该车辆享有的收益的权利,两被告还应共同向原告赔付因该车辆被无权占有所产生的利益损失。因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车辆租借协议中约定车辆使用费为600/天,故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应按600/天的标准向原告赔付自该车辆被无权占有之日起即2017419日至本院指定的返还之日止的损失。

律师点评:该返还原物纠纷案可以说是现代法治公民良好的权利意识、清晰的证据意识的正面典型,在发现车辆不见后立即报警处理,留存被告发来的短信等证据,法院结合被告寄送的答辩状邮寄单上的联系方式等多方面佐证,被告李某某无权占有原告车辆的事实存在。基于该事实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的请求才得以实现,当然,法院支持的诉求也是基于诉前原告与王某某就车辆使用费已有明确书面约定且履行的事实基础上,如没有该书面约定,该经济损失可能就无法弥补了。

律师建议:在很多的抵押借贷合同当中,债权人会在债务人不备的情况下将债务人车辆等动产占为己有,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等,否则将变卖车辆。对于该情形本人有过多次谈判经验,在此建议各位债务人第一是寻求正规的借款途径;第二是务必诚信还款,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第三是如债权人占有本人车辆的一定要保留证据包括报警、双方的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以证实该车辆目前在债权人处方可变被动为主动。当然,无论如何,利息在未归还的情况下,我国民间借贷支持的最高为月息2分,各位也应谨记,就超出部分债务人是无义务偿还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