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实际依据医院的出院发票为准的,建议当事人出院后把办理出院手续后开具的医疗票据一式三联放好的,都是有用的。有好多的当事人出院后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正式的医疗发票,只有办理住院时的缴费票据,在这再次建议交费票据是不行的,出院时要把所有的交费票据都要交回医院换取总的医疗发票的。
好的的当事人办理不成出院的手续,因为他受理只有一部分自己垫付的交费票据或没有交费票据,交费票据有一部分在肇事方或侵权方的手里拿着呢,又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所以谁也不愿意把自己手里的交费票据交给对方以办理出院的,因为已经产生的纠纷使双方互不信任的,其实这完全没有必要的,直接让一方给另一方出具一份收据,写清楚自己在医院交付多少医疗费用即可的。
误工费:有误工期限乘以收入损失可得。
误工期限:《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一般是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准,要是持续误工的话,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出来的前一日止。但是,第一、现实所有的医疗机构都不给出出院后需要在家静养的日期作为证明,要是单靠自己的推理的话,法院又不认可。第二、持续误工是很难证明,除非是至开庭时仍然行动困难的或是有其他充足证据证明确实在伤残等级出来之前就是不能提供劳动的。还有一个要件是必须要评上伤残等级的,不然的话,仍然会产生异议的。此两点第一点在现实中是肯定行不通的。第二点除非是受伤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是很难证明的。所以,现实中,一旦受伤害诉经法律解决的话,都是鉴定的,以鉴定的期限为准的。
收入证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给出三个方式:第一、有固定收入的,停工固定收入的证明的;第二、没有固定收入的,要是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也可以;第三,要是前两种都提供不成的话,就只有是交给法院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利益原则评定的。现实中,第一种的情况是最多的,但是也是最容易产生异议的地方的,因为按照法律的要求,只要是能证明有固定的劳动收入即可,并没有规定非要求提供合同书、与工资表的。再者,劳动者与单位履行劳动关系并不一定非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有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有非全日制劳动等。工资表本身就是单位自己制作的,压根就没有工资表的,这一块应当是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不能单位没有工资表就否定当事人的固定劳动收入的问题。所以,本律师认为只要是能提供单位的证明就是可以的。第二种情况,一般是不可能证明的,本律师职业中从没有见到过。第三种情况,也是常见到的,一般是前两种都不能证明的话,就依据第三种情况计算的。
护理费:护理期限乘以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可得。
护理期限:《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计算至受伤者有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要是终身不能自理的话,那就要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计算护理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要是超过二十年,却还需要护理的话,可以起诉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再延长5-10年。对于此诠释,本律师认为,在现实中,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只有终身残疾不能自理的人员适用此条不会产生异议,一般为了避免异议,本律师都是建议当事人做鉴定的,做鉴定要不收损失的,一般都能鉴定出期限的,鉴定费用自己先垫付,最后有对方赔偿的。
收入证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是给出三种方式:第一种与误工收入的情况一样的,不再多述;第二种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的工资计算的。
护理人员:原则以一人为限。要是需要两个以上的话,需要有医疗机构活鉴定机构的意见具体明确的。
营养费:营养期限乘以每天的营养费用的。
营养期限:一般的情况下,都不做鉴定的。有的受伤者住院就将近一个月,但是鉴定下来也就是一个月的,这样的话,既费时,又让法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从影响上感情不好(这还算题外话),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毕竟咱的案子中自由裁量的部分需要法官站在伤者的角度多考虑的,想着案子判决后要保险公司早点顺利的把钱赔偿的。不鉴定的话,依据住院期间的天数计算的。
每天的营养费:西安市一般都是按照20元每天的,除非是有增加营养及医院医嘱的处方证明的。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乘以30元每天(西安市一般是都是依据这个数计算的)。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等级、年龄大小、户籍、年龄均收入计算的,具体如下:
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24366元×20年×100%=487320元;二级伤残为487320元×90%=438588元;三级伤残为487320元×80%=387856元;四级伤残为487320元×70%=341124元;五级伤残为487320元×60%=292392元;六级伤残为487320元×50%=243600元;七级伤残为487320元×40%=194928元;八级伤残为487320元×30%=146196元;九级伤残为487320元×20%=974644元;十级伤残为487320元×10%=48732元。
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158640元;二级伤残为130060元× 90% =142776元;三级伤残为130060元× 80% =126912元;四级伤残为130060元× 70% =111048元;五级伤残为130060元× 60% =95184元;六级伤残为130060元× 50% =79320元;七级伤残为130060元× 40% =63456元;八级伤残为130060元× 30% =47592元;九级伤残为130060元× 20% =31728元;十级伤残为130060元× 10% = 15864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年龄,户籍、年平均消费支出、伤残等级计算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周岁以下:被抚养生活费赔偿额=17546(城镇)/7252(农村)×(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18—60岁:被抚养生活费赔偿额=17546(城镇)/7252(农村)×20 ×伤残系数
60—75岁:被抚养生活费赔偿额=17546(城镇)/7252(农村)×[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岁以上:被抚养生活费赔偿额=17546(城镇)/7252(农村)×5×伤残系数
以上要看看被抚养人在受伤者受伤前有几个法定的抚养或赡养人的,然后再除去法定的抚养人数就是赔偿人应当赔偿的费抚养人生活费,但是要是几个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年不能超过上边公布的年平局消费数额的。
后续治疗费:也就是二次手术费用的,就是受伤者出院后由于骨折做有内固定等情况需要二次手术的话,一般是大半年到一年多还需要二次手术的,这个费用按理说应当等到二次手术后再主张的,但是当事人不可能等到一年左右再重新起诉一次要求支付二次手术费用的,这样的话,及费时,费力,到时对方不见找不的到,也浪费司法资源的。所以,一般只要是需要二次手术的话,都是做鉴定的,依据鉴定的后续治疗费为主,与其他的赔偿数额一次性主张的。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般通过法院解决的话,不可能支持太多的,除非是对方愿意赔偿的或是私下协商的话,可以多主张的。
交通费、住宿费由于提供的票据上都不能直接证明与由受伤者受伤一事有关系的,所以,能提供证据的话,就提供证据证明,但是法院不可能全部支持的,适当的认可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