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人员的年龄大小对主张护理费有没有影响?
因为最高院规定:有劳动收入的人受伤后,护理费的计算按照误工费的规定处理,所以,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像反驳误工费一样:一般都会把护理人员是否已经年满六十周岁作为护理费应当赔付的代理观点向法院陈述,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不能靠自己的劳动能力换取劳动报酬,法律只规定了提供劳动的下线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人才能提供劳动,并没有规定不能提供劳动的年龄上线。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应受法律的保护。《宪法》也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法院也认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与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满六十周岁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故不管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只要是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就应当受法律的保护,那么有劳动收入的人护理受害人也自然会产生护理费的问题,亦有劳动收入的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护理受伤者而导致的误工损失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护理人员有没有固定的收入对主张护理费的影响?
最高院关于护理人的误工收入有三种证明方式:1是有固定劳动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办理;2是没有固定劳动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人员市场收入标准计算,弊端是:法律上,护工人员是要属于有资质的单位。现实中护工人员要么是自己单干的,要么就是提供不出自己与单位之间任何证明手续。受伤者与聘请的护工人员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书,都是护工人员以自己的名义签的,赔偿方的代理人是不会认可的,法院大多数也是不认可的。所以,要是聘请护工护理的话,一定要找属于有资质的护理人员并且能提供单位的证明手续,不然的话,不管是不是聘请护工护理,法院是很难依据当地护工人员的市场收入定案的,亦法院很难依据最高院规定的:按照当地的护工人员的市场收入标准计算的。3是当事人没有前述第1、2两点情况的话,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一天认定80—100元的。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法律系统的不健全,导致此三种方式对有的护理人员有利,对有的护理人员不利。对有的护理人员不利,比如好多的建筑工,每天的工资都是在200—300元的,但是就是由于工地管理的混乱,无法开具证明的,所以只有是按照法院认定的标准计算的。对有的护理人员有利。比如有的打工者由于年龄大,主要是想多挣一点外块补贴家用,工作一般是在1000多一点至2000左右的,或是护理人员压根就没有劳动收入,对于这一部分人是有利的,因为这部分人不用提供证据就可以主张到一个月2400元—3000元的工资的。所以法律上需要完善计算护理费的收入标准问题,以更大化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护理人员的工资多少对主张护理费的影响?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来说,提供工资证明是必须的。作为被告一方肯定会从工资证明进行反驳,法院对工资的高低也是有规定的,一般不超过3500元的话,不需要提供纳税的证明,工资表上也不需要显示纳税的目录明细的;超过3500元的话,就需要停工纳税的证明或是显示纳税明细的工资表的,要是不提供的话,法院肯定是不会支持超过3500元的部分的。
四、护理人员与自己单位有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主张护理费的影响?
对于有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作为被告一方都是会主张原告方提供与单位之间的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法院的做法也是要求提供的,但是有的护理人员,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就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当护理人员为了主张护理费要求单位跟自己补劳动合同时,单位一般都不可能与受害者签订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怕今后员工与单位产生纠纷了好规避自己风险的,尤其是在知道自己的员工要求补书面合同是为了诉讼用的时更不可能给护理人员补签的。故本律师认为,受害者向法院主张的是护理费的赔偿,主要是护理人员误工收入多少的证明的问题,只要是护理人员能够提供出自己工作的真实单位的收入证明即可的,并不是必须需要护理人员与自己单位的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与单位之间,证明劳动关系的方式并不止书面劳动合同一种的,既可以是书面的合同,也可以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当单位超过一年,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亦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以员工与单位之间并不是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再者说,有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主要是证明的是存不存在劳动关系上,本案中真实存在单位已经给护理人员出示了证明,说明单位承认护理人员就是自己单位的员工,被告方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话,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受护理人员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以本律师认为:只要护理人员能提供单位的证明即可的,但是要是工资超过3500元的话,就需要提供显示纳税明细的工资表的。
五、护理人员能不能提供单位的工资表对主张护理费的影响?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来说,工资不超过3500元的话,本律师认为只要是已经提供有单位的证明的话,就不需要工资表的,因为只要是单位愿意为护理人员出收入证明,就说明首先单位承认与护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其次单位作为证人要对自己所证明的事实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给护理人员证明了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就已经足够的;再者,但是不是制作工资表是单位的内部问题的,就算单位没有制作工资表也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但是不能是单位没有制作工资表就否定护理人员的固定收入的,因为行政体制的不完善,法律监督力度不强等原因,有好多的单位直接给员工发的是现金的,压根就没有制作工资表的。所以,本律师认为:不能以护理人员不能提供工资表就否定护理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