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张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事实经过:
张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韩某某与张某某是多年的好友关系,张某某由于生意需要,经常与韩某某有银行业务往来,利息都是由韩某某单方核算,核算后才电函让张某某确认,但张某某由于业务繁忙,又由于张某某与其他人也有众多的银行往来账目,尤其是张某某与韩某某关系非常的要好,对韩某某相当的信任,导致张某某只要收到韩某某还款本息的电函,就直接转款给韩某某;导致张某某对借款利率是多少及借款本息是否已经还清根本就不清楚。
据张某某向我陈述:在张某某出差不在家的情况下,韩某某找到刘某某,说张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其借款300万元,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已经还款180万元,还有欠借款本息共计130万元,说现在的生意不好做,张某某的经济也比较紧张,一时半会也还不上,我这也不急于让还钱,这次刚好到这边出差,随便想让张某某给打张借条,这张某某不在,你就代张某某给写一张借条。刘某某与张某某一样,与韩某某关系相当好,出于信任,就给韩某某打了一张借据,并在借款人处签了张某某与自己的名字。
案件审理经过:
韩某某谋取到借据后,回到户籍所在地,就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起诉到法院后,等张某某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及传票时,已经离开庭时间很近了,张某某根本就没有时间准备应诉的材料,尤其是调取长期的银行转账流水。我律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接到指令后,我立即书写一份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向法院请求延长一个月举证期限,但被法院裁定驳回。幸好早有备案,在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时,我同时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待法院裁定驳回了我的管辖异议申请时,张某某已经调取出来了2012年4月12日之后其与韩某某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通过对调取出来的银行转账流水进行核算,韩某某共计向张某某转账500多万,但是张某某已经向韩某某转账将近800万,这说明张某某可能已超额还款,这也恰恰说明前述借条不是真实的。
开庭时,韩某某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明事实依据的证据(即银行转账流水),我方向法院提交了与韩某某之间的转账流水,根据规定:在我方向法院提交能反驳与韩某某已经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后,原告需要继续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第一次庭审由于好多的事实无法查明及原告举证不足,致法院只能宣布休庭、延期继续审理。
第二次开庭前,我根据第一次庭审情况提前预测了原告在第二次庭审时可能提交的新证据及新的辩论观点,也提前让张某某把从2007年开始与韩某某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从银行调取了出来。待到第二次开庭,原告又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录音视频资料,另一份银行转账流水。庭审质证时,我对录音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予认可的理由不便过多的陈述;另一份证据银行转账流水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与我方一致,我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都予以认可。法庭辩论时,我从原告与原告方律师陈述的不一致性、借条上与原告书写诉状上事实的不一致、原告在庭审的陈述中对借款人的不确定性等进行了切入要害的辩论。最后陈述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由于原告方条件太苛刻,致使调解不成;法官又问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坚决不同意变更,于是法院就宣布休庭,等待定期宣判。
最后,经法院判决:张某某向韩某某支付一小部分款项,其余部分均为非法利息。
为了当事人的隐私,只能对本案进行概述,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