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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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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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致患者脑出血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萌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5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因头晕、恶心、呕吐,于20171024日到沈阳某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就诊,医方以缺血性脑血管病收入神经内科,入院诊断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住院期间,医方进行了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检查,以及颅脑MRA血管成像检查,并按照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贫血进行药物治疗。20171027日,医方以患者症状改善为由,建议患者办理出院,出院诊断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贫血、腰椎间盘膨出。出院当日,患者随即出现头晕、抽搐、神志不清等,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治疗,门诊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经抢救无效,于20171028日死亡。

患者家属与医院协商无果,经医疗事故鉴定后,又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分析预判后,接受患者家属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结果

法院受案后,经开庭审理,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所鉴定,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到同等。最终法院按照45%的过错比例,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共40余万元。

三、办案心得

本案系因医方漏诊所引发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方在辅助检查方面,基本做到了全面排查,但患者颅脑MRA血管成像检查提示有一处血管异常,不能排除是血管畸形抑或是出血灶,医方未能注意并充分提示患者,最终患者不幸因脑出血死亡,无法排除二者的因果关系。通过本例,有几点分享供参考。1.目前司法实践看,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只能二选一,如可能出现医患纠纷,建议患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明确二者区别,切莫擅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否则即使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也恐难再次启动司法鉴定。2.患者死亡不是必须进行尸检,多数情况下,可以进行死因推断。3.患者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行为同时并存,医方未尽到诊疗义务,仍需承担责任,但比例方面会受到影响。最后,建议在出现医疗纠纷时,要及时封存病历,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准确评估和预判案件结果,切莫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实习,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